利益衝突管理基本方針

Conflict of Interest Policy

KARYU estate(本公司)為善盡對客戶的「受託人責任(Fiduciary Duty)」,將妥善管理利益衝突視為不可或缺的義務。為確保客戶利益不受不當損害,我們將依據以下嚴格方針執行業務。

1. 客戶利益絕對優先 ( Client First Principle )

在任何情況下,本公司皆將客戶利益置於本公司的商業利益或自身利益之上。對於缺乏經濟合理性,或判斷不符合客戶投資策略的交易,無論本公司是否能獲取報酬,我們絕對不會推薦客戶執行。

2. 事前揭露利益衝突 ( Full Disclosure )

基於業務性質,本公司會事前識別可能在客戶與本公司之間,或本公司客戶之間產生利益衝突的交易。若產生利益衝突的疑慮,或無法排除其可能性時,我們將在交易執行前,對客戶完全揭露(Full Disclosure)該事實及預期風險,並在取得明確同意後方可進行業務。

3. 自有資本交易的透明度 ( Transparency in Principal Transactions )

本公司在進行房地產企劃銷售或策略性資產儲備時,可能會向客戶提案並出售本公司自行持有或開發的資產(自有資本投資物件)。在以本公司為賣方的交易中,我們深知存在結構性的利益衝突,因此會在提案初期完全揭露本公司為交易當事人的事實。此外,關於交易價格的合理性,我們將提供周邊客觀的市場數據(成交案例、GIS 數據等)與明確的收益模擬,提供客戶做出獨立、客觀投資判斷所需之資訊。

4. 拒絕隱藏性報酬與回扣 ( Transparent Remuneration )

本公司僅收取經客戶同意的正當報酬。我們堅決拒絕從裝修業者、物業管理公司、金融機構等第三方,收取未事前向客戶揭露的介紹費或回扣(Hidden Fees)。

5. 拒絕交易的權利 ( Right of Refusal in Conflicts )

在已識別的利益衝突狀況下,若即使進行了完整的資訊揭露並採取內部管控措施,仍無法確保絕對的中立性,且判斷難以適當保護客戶利益時,本公司將放棄自身利益,立即謝絕接受或執行該筆交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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